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

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
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規定略以:「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 工程人員者,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人員為之」,其中「具專業 技術及經驗人員」參照「專人」之函釋指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【本部(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)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2 字第 0960079260 號函】。
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所稱之設計,除考量自重、外加荷重等因 素實施結構計算外,如懸臂式施工架之支撐架(角鋼或型鋼尺寸及焊喉之 尺寸等)、螺栓之尺寸、數量等,壁連座之位置、強度等有關施工架結構 強度之構材,亦應繪製施工圖說,另施工圖說應包括組拆步驟圖。

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,高度計算自設置之架設處所施工架之最低點開 始計算至施工架最高點,移動式施工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。

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

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

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,工作台應舖滿密接之踏板,踏板間、 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 3 公分(詳照片 3、4),使 無墜落、跌倒之虞。

1 以常見之簡易架為例,其寬度為 762 公釐(淨寬度為 719.3 公釐),於中 間鋪設 2 塊寬度各 30 公分之踏板,2 塊踏板間之縫隙在 3 公分以內,或 於中間鋪設寬度在 50 公分以上之踏板,且能使踏板與施工架立架之腳柱 間淨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,使所餘之空隙無墜落之虞。 2.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大於 3 公分,工作台上作業之勞工易因腳掌 等陷入縫隙而發生跌倒致墜落,物料亦容易發生飛落。

 

 

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因作業之需要拆除前(拆除之範圍 以一個樓層之高度為限),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 人員妥為設計確認拆除後作業之安全性。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 架工作台與構造物間之開口寬度超過 20 公分時,拆除內側交叉拉 桿及下拉桿前,可於欲拆除處之每隔 1 層(以高度差不超過 2 公 尺以上為原則)施工架與構造物間設置補助踏板(詳照片 5),或 欲拆除處之每層施工架與構造物間先設置長條型防墜網,使其與 構造物間因作業需要預留之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,惟作業完成即應 將拆除之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復原。

 

 

1.框式施工架以壁連座與構造物連接,間距在垂直方向 9.0 公尺、水平方 向 8.0 公尺以下;單管施工架以壁連座與構造物連接,間距在垂直方向 5.0 公尺、水平方向 5.5 公尺以下;施工架以角鋼或鋼筋等與構造物連 接,間距在垂直方向 5.5 公尺、水平方向 7.5 公尺以下。 2.施工架在搭設或拆除時,已搭設部分或未拆除部分仍應維持在垂直、水 平方向規定距離內應設置壁連座、角鋼、鋼筋等與構造物妥實連接。至 於壁連座、角鋼、鋼筋等之尺寸、與構造物連接之強度、設置之合理間 距等,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依結構力學原理設 計及繪製施工圖說,且連接設施應依規定設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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